為貫徹落實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我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工作實行市、縣(區)分級審批辦法。凡每戶納稅人年減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由市稅務局審批;凡每戶納稅人年減免稅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由縣(區)稅務局審批。
本次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調整工作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惠州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項目管理層級后有關問題的通知》(惠地稅函〔2004〕134號)同時廢止。
惠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