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粵地稅發〔2010〕105號)的規定,對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進行調整,公告如下:
惠州市土地增值稅除保障性住房外預征率統一為:普通住宅2%,其他3%(土地使用權轉讓按規定清算不適用預征);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統一為:普通住宅不低于5%,其他項目不低于6%。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惠地稅發〔2007〕139號)第一條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關于二手房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規定、《 關于印發<惠州市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惠地稅發〔2009〕132號)第四條“核定征收率不低于該項目適用的最高預征率的兩倍”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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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