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海洋分局,市直各征收分局:
現將省國稅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04]2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經批準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石油石化公司,每月必須按規采集其下屬各加油站的加油數據,并在匯集后形成電子數據,使征期通過報盤形式及時傳送給市級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國稅機。
二、市級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在接收市級分公司申報據時,必須對其屬下加油站的加油數據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核、校驗,以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廣東省湛江市國家稅務局
二00四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