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工作,促進我市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等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發布佛山市2019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以下簡稱“公告標準”)。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納稅人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憑證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稅務機關按照公告標準核定其“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程造價成本,并據以計算扣除。
二、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按照公告標準核定的扣除成本金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經稅務機關認定后,予以調整。上述相關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圖、竣工圖、工程量清單、裝飾材料清單、苗木清單(總平面喬灌木配置圖)等。
三、工程造價核定扣除標準的適用時間以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注明的竣工時間為準;房產工程項目從開工到竣工時間屬于跨年度的,各年度工程造價核定,應根據所占當年的月份數占總月份數的比例,乘以相應年度的指標加權綜合計算適用扣除標準。
四、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佛山市2019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