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各區稅務局、市醫療保障局各分局:
現將《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做好企業職工醫療保險費緩繳工作的通知》(粵醫保發〔2020〕33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我市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執行疫情期間的參保費用緩繳政策,職工醫保(含生育保險,下同)參保繳費應每月按時申報、足額繳費,從繳費達賬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醫保待遇;參保人或其單位停止繳納職工醫保費的,參保人自停止繳費的次月起停止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二、根據《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轉發〈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醫保發〔2020〕32號)精神,我市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為2020年1—12月職工醫保的待遇享受過渡期。過渡期內,用人單位補繳了2020年1—12月職工醫保費及滯納金的,視為連續按月繳費,補繳后可以正常核報2020年2月—2021年1月發生的醫療費用;過渡期結束之前,用人單位仍沒有補繳2020年1—12月職工醫保費的,視為放棄延繳期醫療生育待遇,已享受的醫療生育報銷金額將按流程追回。過渡期結束后,用人單位補繳2020年1—12月職工醫保費的,不能視為連續按月繳費。
佛山市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