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我市調整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未辦理稅務登記而臨時取得應稅收入,同時又符合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自然人納稅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適用新修訂的《惠州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惠州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行 業 |
核定征收率(%) |
一、工業 |
0.6 |
二、商業 |
0.9 |
行 業 |
核定征收率(%) |
三、交通運輸業 |
1.5 |
四、建筑安裝業 |
1.2 |
五、娛樂業 |
2.5 |
六、服務業 |
1.2 |
其中:按摩桑拿 |
2.5 |
七、房屋租賃 |
|
1、住房租賃: |
|
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 |
0 |
月收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 |
0.7 |
月收入2000元以上 |
1.2 |
2、非住房租賃 |
1.5 |
八、轉讓無形資產 |
2 |
九、銷售不動產 |
2 |
十、其他行業 |
1.2 |
上述所稱的自然人,是指未辦理稅務登記,臨時從事個體生產、經營,房屋租賃和財產轉讓的個人。
對未辦理稅務登記,臨時從事個體生產、經營,同時又符合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自然人,主管稅務機關在代開發票時,按其開票金額核定征收“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可以提供“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所列范圍內的個人從事勞務證明材料的,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香港、澳門、臺灣同胞以及外籍人員申請代開發票的,應嚴格按照我國對外簽署的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安排)、《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判定納稅義務和計算應納稅款。
二、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原《惠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惠州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