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稅收征管改革,優化納稅服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章文書送達等有關規定,現將稅務文書、納稅人證照、發票等委托郵政送達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作的稅務文書向管轄的納稅人(也稱“受達人”)送達,委托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郵寄送達納稅人,郵寄費用由主管稅務機關負擔。委托送達所稱稅務文書包括:(一)稅務事項通知書;(二)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三)稅務處理決定書(適用于簡易處罰);(四)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于簡易處罰);(五)其他稅務文書。
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各主管稅務機關除郵寄送達方式外,也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和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采取直接送達和公告送達稅務文書。
二、納稅人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各主管稅務機關及辦稅服務廳辦理涉稅事項需自行領取的文書、證照、發票等,以自愿為原則可選擇委托郵政郵寄送達領取,郵寄費用由納稅人負擔。
三、郵寄送達有關事項:(一)稅務文書、證照等郵寄送達,統一使用印有“稅務專遞”字樣的信封;(二)納稅人注意事項:1、郵寄送達地址為納稅人稅務登記時確認的生產經營地址,納稅人如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或聯系電話等發生變更時請及時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2、因納稅人提供的地址不準確,地址等信息變更后未及時辦理變更,或者收件人拒收等原因導致稅務文書無法送達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取公告送達。
四、納稅人對本公告如有疑問,可聯系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或拔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惠州市國家稅務局
2015年8月14日